总结: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无票购进货物等手段,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隐匿销售收入逾4284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约67.6万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其构成偷税,依法追缴税款并处50%罚款,计33.8万元。
乌税稽罚〔2025〕14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乌鲁木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338,000.98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10-09
发布日期 2025-10-09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2021年~2024年,你单位将从新疆红某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某公司)无票购进的货物销售给小区域二次批发个体户,少计销售收入42,844,085.73元(不含税),未申报纳税。
经查,你单位向红某公司购进上述货物,通过法定代表杜某某银行卡支付货款44,012,560.80元,红某公司未具发票,其中:2021年未开具发票5,035,386.00元,2022年未开具发票8,945,080.80元,2023年未开具发票17,260,254.00元,2024年未开具发票12,771,840.00元。
你单位销售时,通过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之子刘某(实际经营人)的微信收取货款,刘某将收款提现至其招商卡后转入其交通银行卡,最后转入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卡工商银行卡中,收款用于支付红某公司购货款。
因刘某微信还用于收取其控制的个体批发零售店款项,收入无法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第一条“纳税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之规定,2021年~2024年采用了红某公司提供的销售给你单位未
违法行为类型 乌鲁木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依据 决定对你单位2021年~2024年少缴增值税506,339.2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443.74元,企业所得税134,219.00元,共计676,001.95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即338,000.98元(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捌仟零玖角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