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无票购进货物等手段,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隐匿销售收入逾4284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约67.6万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其构成偷税,依法追缴税款并处50%罚款,计33.8万元。乌税稽罚〔2025〕148号行政处罚相对人 乌鲁木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金额(元) 338,000.98没收金额(元) -处罚日期 2025-10-09发布日期 2025-10-09违法事实(一)增值税2021年~2024年,你单位将从新疆红某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某公司)无票购进的货物销售给小区域二次批发个体户,少计销售收入42,844,085.73元(不含税),未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