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5破365号之三
申请人:重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赵虹,该管理人负责人。
2025年12月11 日,重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源商贸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春源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春源商贸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春源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继续代理债务人诉讼案件,并办理市场主体、税务、社保等注销手续,处理档案保管、移交等其他遗留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吕金伟
审 判 员 王雪飞
审 判 员 赵 鑫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彬
书记员 汪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