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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渝05破365号春源商贸公司破产清算案终结裁定

2026年04月11日 03:20
 

2025)渝05365号之三

申请人:重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赵虹,该管理人负责人。

20251211 日,重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源商贸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春源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春源商贸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春源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继续代理债务人诉讼案件,并办理市场主体、税务、社保等注销手续,处理档案保管、移交等其他遗留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春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吕金伟

审 判 员 王雪飞

审 判 员 赵 鑫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彬

书记员 汪雨瑶